党组织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9/3/8 17:02:51

第一条 议事范围:

讨论制定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审定党组织工作总结、重要的请示报告;研究分析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的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的情况,讨论决定和处理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讨论、研究、制定协会发展规划;讨论解决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的政策性、倾向性问题。 

(二)研究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使用方案;决定对干部的有关任免事项;决定对党员、干部的奖惩。

(三)讨论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四)认为需提交党组织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条 议题的确定 

(一)经党组织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书记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委员的意见确定与提出。 

(二)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提交党组织讨论。

(三)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的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例外),一般不列入党组织议题。

(四)议题确定后,有关领导和部门应按议题内容和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由书记根据准备工作的情况确定党组织会议召开的时间。 

第三条 会议的召开

(一)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二)党组织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依排序委托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织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在讨论干部任免或推荐人选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四)党组织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对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通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场,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六)党组织会议由专门同志负责记录,必要时由书记委托一名委员记录。

(七)党组织会议讨论问题涉及到党组织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组织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八)召开党组织会议,一般由会议主持人在2天之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各有关书面材料通知到与会人员。 

第四条 议事与决定

(一)党组织议事,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

(二)讨论问题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三)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的初步意见。

(四)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决议经党组织成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表决。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在讨论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委员的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通过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六)会议期间,对个别成员的临时动议,一般不进行讨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议题的,开会时应由书记做出说明,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可做出决定;意见不一致,分歧较大的,可以充分讨论,但不能形成决定。

(七)对因公、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党组织成员,会议后由书记或副书记向其通报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内容和情况。

(八)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党组织会议决定事项,应采取适当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党组织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党组织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条 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二)党组织成员对所做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或新的问题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组织会议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书记个别听取党组织成员的意见后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党组织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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